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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李少君为法定代表人的《诗刊》社,去年9月9日对我2016年至2022年在网上实名发表的部分文章中的部分内容(或字句),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侵犯《诗刊》名誉权的起诉。期刊社状告读者,全国罕见;更是国刊《诗刊》创刊66年以来,首次状告读者。 经过一年多的审判程序,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3年11月22日发布了一审判决书,判我侵犯《诗刊》名誉权成立,判我败诉。根据法律规定,一审判决不是终审,当事双方若有不服,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。为此,我已启动上诉程序,向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 这个案子不同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纠纷诉讼,而是官方《诗刊》社起诉个人,官告民。更主要的是案件的内容全部是涉及当下的诗歌、诗坛、《诗刊》,全国诗人都在关切的热门公共话题。所以,该案判决前我已发布过两次消息。一审判决后和现在进行上审,都全程公开。我说过,这次诉讼事件,官司胜负是我个人的事,但诗歌胜负事关大家。所以,欢迎关注法律的最后判决和怎样判决。 以李少君为法定代表人的《诗刊》社到底告我一些什么,一审法院怎样判决,我上诉的理由又是什么?这里向大家作一简略介绍。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,起诉方对我28篇文章向法院提出侵权起诉,法院审理后,认定涉案的24篇,不支持的有4篇。比如其中有一篇是我2016年写的《有人吹捧李少君是“小仲马”》,我批评有人肉麻地吹捧李少君的不良诗歌《流水》(摸奶诗)是“中国版的《茶花女》”。你看,《流水》(摸奶诗)是李少君个人写的,有人吹捧是吹捧李少君,我写文章批评是批评吹捧者。且不论对与错,全过程都与《诗刊》社无关。真搞不懂,本案是《诗刊》社起诉我,而且请了两个大律师代理,为何要把这样明显与本案无关的文章塞了进来造势? 一审法院不支持原告的无效证据是公正的。但是,在支持的原告证据中,属于误判的也有。举一个例子: 一审判决书判我文章《免费发送李少君《闯海歌》的启事》(序号11)侵权成立。 原告方《诗刊》社指认该文的侵权內容和理由是: 侵权內容:“但《诗刊》主编李少君的劣诗《闯海歌》竟获“中国作协诗歌委员会指导”主办的,由中国作协诗歌委员会主任叶延滨领军评选的第四届“中国长诗奖”,且居榜首,这不能视为“家常便饭”,而是诗歌权力侵淫诗歌登峰造极的代表作,是引起民愤最大的一次诗歌事件。” 侵权理由:“本文中被告描述原告成员作品为“劣诗”“诗歌权力侵淫诗歌登峰造极的代表作”,并且直指原告,超出了合理评价的范围,明显属于恶意诋毀,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。”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侵权的理由: “本段内容虽然直接指向李少君,但描写的是其创作和职务行为,称其作品“诗歌权力侵淫诗歌登峰造极的代表作”,影射《诗刊》社存在主要领导“以权谋私”的不当行为,能够降低《诗刊》社的社会评价,构成侵权。” 我不服“侵权”判决,上诉的理由: 李少君将自己创作的长诗《闯海歌》投稿参赛,是他个人行为,不是职务行为(即不代表《诗刊》社)。与本案无关。 评委会给《闯海歌》评给了“中国长诗奖”,是“中国长诗奖”主办方评委会所为,也与《诗刊》无关,与李少君本人无关。被告文章写的这样的劣诗竟然能评为全国大奖作品,这是“诗歌权力侵淫诗歌登峰造极的代表作”。这是评论,显然指的评委会不公正,认作者身份不认诗。无证据认定被告影射《诗刊》社主要领导“以权谋私”,不构成侵权。 本案中,原告《诗刊》社是法人(一个组织),李少君是《诗刊》社的“法定代表人”。法律有明确规定,法定代表人在职务之外,也是一个普通的自然人,是一般民事主体。因此,其职务之外的行为只能代表个人。 本案一审判决中这种适用法律错误造成误判之处还多。当然还有别的理由,一并上诉,最后服从终审判决。并将终审判决公布于众。 |